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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民初6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文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文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6129号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XX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小瑜、王明霞,该公司职员。被告:林文清,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文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碧莲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卢小琳速录员  郑金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