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702财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鸿霞与神州买卖车(福建)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鸿霞,神州买卖车(福建)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财保261号申请人张鸿霞,女,1973年5月8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神州买卖车(福建)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综合试验区井湾片区台湾创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志刚,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张鸿霞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神舟买卖车(福建)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的晋K×××××别克牌小型轿车(价值5万元)。担保人张玥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晋K×××××的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神舟买卖车(福建)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的晋K×××××别克牌小型轿车(价值5万元)一辆。二、查封担保人张玥所有的车牌号为晋K×××××的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