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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詹爱荣、王振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爱荣,王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4执231号申请执行人詹爱荣,女,1951年7月6日出生,回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王振华,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执行詹爱荣申请执行王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7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王振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2017年3月8日,向刘开东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王振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7年3月14日,向金融机构查询王振华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登记机关查询股权、有价证券;4、2017年5月9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经上述执行活动,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付庆华审判员 李畅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崔东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