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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上饶市水稻良种场、上饶县天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市水稻良种场,上饶县天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384号申请执行人:上饶市水稻良种场,住所地皂头镇皂头街.法定代表人李先福,该场场长。被执行人:上饶县天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县皂头镇皂头街。法定代表人盛卫,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上饶市水稻良种场申请上饶县天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饶民一初字第170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上饶县天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上饶县天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租金22,44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430元,执行费536元。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上饶县天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饶市水稻良种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经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1执3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志兴审判员  胡建民审判员  谢建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郑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