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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黄流子、李大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流子,李大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379号申请执行人黄流子,男,汉族,住吉水县,被执行人李大福,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黄流子与被执行人李大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部分后,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822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的货款4980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卫华审判员  王作斌审判员  刘春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兵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