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49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言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言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4947号之一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2号世源大厦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2021228J。法定代表人:胡世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宁红,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言亭,女,年龄不详,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言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军人民陪审员 祝泽举人民陪审员 彭时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包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