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民初2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河分社与陈英仁、梁春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河分社,陈英仁,梁春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2451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河分社,住所地:开化县华埠镇五洲城15幢,机构代码:330824000005758。法定代表人:汪起波,职务:分社主任。被告:陈英仁,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梁春叶,女,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河分社与被告陈英仁、梁春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河分社于2017年9月1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英仁、梁春叶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河分社撤回对被告陈英仁、梁春叶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河分社负担。审 判 员 吴清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林宇琼书 记 员 周 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