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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1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建新、李梧等与涿鹿县大堡镇三道沟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新,李梧,李本元,涿鹿县大堡镇三道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1民初876号原告:李建新,男,195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涿鹿县。原告:李梧,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涿鹿县。原告:李本元,男,194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涿鹿县。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明喜,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涿鹿县大堡镇三道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涿鹿县大堡镇三道沟村。法定代表人:李日熙,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华,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李建新、李梧、李本元与涿鹿县大堡镇三道沟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三案,本院分别为以(2017)冀0731民初876号、(2017)冀0731民初877号、(2017)冀0731民初878号立案,决定合并审理。原告李建新、李梧、李本元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新、李梧、李本元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新、李梧、李本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分别为678元、64元、461元,保全费分别为642元、151元、4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雪松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谢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