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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6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漳州宇众广告有限公司与施待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宇众广告有限公司,施待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6600号原告:漳州宇众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闽南新城综合大市场17幢18号。法定代表人:林和达,经理。被告施待章,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宇众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施待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宇众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雅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孙通妹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