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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1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高已苏与洛南县泰和医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已苏,洛南县泰和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274号申请执行人高已苏,女,生于1980年2月21日,住陕西省洋县。被执行人洛南县泰和医院,地址洛南县。法定代表人王锋,系该院院长。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已苏与被执行人洛南县泰和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的(2017)陕1021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被告洛南县泰和医院于2017年6月15日前支付原告高已苏为其垫付的患者农合疗费用119754元,并返还押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4295元,减半收取计2147.5元,由被告洛南县泰和医院负担。”权利人高已苏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回被执行人洛南县泰和医院存款154047.50元,由申请执行人高已苏领回标的款151901.5元,被执行人洛南县泰和医院负担执行费2146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1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