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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辖终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洪宇建设集团公司、陈保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宇建设集团公司,陈保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辖终9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洪宇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五一路238号。法定代表人:傅锋锐,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保安,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上诉人洪宇建设集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保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2民初43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洪宇建设集团公司上诉称,1.本案涉案工程宝龙物流园于2008年全面停工,案涉土地已经被新站管委会收回,该项目实际已不存在,因此本案不应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专属管辖;2.陈保安据以起诉的所谓事实依据是上诉人截留其工程款(利息),而并非涉及工程数额本身,因此本案空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名,而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实;3.本案据以判决的基础应当是上诉人截留工程款(利息)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上诉人扣除的理由是代原告垫付了相关的款项(材料款、民工工资等)及代付了税费,需要核实上诉人的相关账目,而这些账目均保留在上诉人处,搬运极不方便,为了便于案件基本事实的查清以及上诉人举证便利,本案也应当移送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为宜。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予以移送。被上诉人陈保安二审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陈保安的诉请理由及依据,本案系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的给付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系专属管辖,涉案工程位于“合肥市新站开发区工业园”,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是否应当扣除上诉人垫付事项等属于实体审理范畴。上诉人请求移送的理由不予采信。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海青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孙礼会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陈玉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