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21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林、王国社诉闫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825号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对原告王林、王国社诉被告闫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内0121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错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判决书中第三页第五行,”欠款198000元”。改为”欠款193000元。”。审 判 长 杜  娜  云审 判 员 哈布日其其格人民陪审员 付  建  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