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林、王国社诉闫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825号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对原告王林、王国社诉被告闫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内0121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错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判决书中第三页第五行,”欠款198000元”。改为”欠款193000元。”。审 判 长 杜 娜 云审 判 员 哈布日其其格人民陪审员 付 建 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