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娅梅申请执行吴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娅梅,吴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753号申请执行人:王娅梅,女,汉族,1975年8月1日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吴少强,男,汉族,1977年5月26日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本院在执行王娅梅申请执行吴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02民初37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 艳审判员 吴明磊审判员 周 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杜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