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执1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彭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彭云,胡小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18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负责人:石鹏飞,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彭云,女,1964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胡小毛,女,1968年3月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作出的(2016)赣0102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彭云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1249065.49元及罚息(截止至2017年2月19日,罚息56411.83元,自2017年2月20日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实际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支付律师费1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胡小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彭云、胡小毛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22800元、执行费15780元(暂计)。现两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云、胡小毛银行存款1344057.32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彭云、胡小毛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