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执2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利与李弢(李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利,李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2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利,男,汉族,1963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义门镇胜利居委会镇直被执行人:李弢(李涛),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涡河东路滨河社区申请执行人刘利与被执行人李弢(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621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李弢(李涛)在银行的存款12000元。二、扣划被执行人李弢(李涛)每月工资收入3000元,总计扣划总额为人民币677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中建审判员 张宏伟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宁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