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4民初2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武进区xx灯饰经营部与被告宋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进区xx灯饰经营部,宋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4民初2926号原告:武进区xx灯饰经营部。经营者:张xx。被告:宋xx。原告武进区xx灯饰经营部与被告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武进区xx灯饰经营部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进区xx灯饰经营部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进区xx灯饰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尹春晖审 判 员 郝 立人民陪审员 季金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孙淇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