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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4民初2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武进区xx灯饰经营部与被告宋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进区xx灯饰经营部,宋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4民初2926号原告:武进区xx灯饰经营部。经营者:张xx。被告:宋xx。原告武进区xx灯饰经营部与被告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武进区xx灯饰经营部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进区xx灯饰经营部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进区xx灯饰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尹春晖审 判 员  郝 立人民陪审员  季金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孙淇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