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战、张其林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战,张其林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81刑初17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战(绰号小战),男,1985年5月14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贵州省晴隆县,住贵州省晴隆县。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7月13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3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由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漳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被告人张其林(绰号小伍),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贵州省晴隆县,住贵州省晴隆县。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30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1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由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漳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公刑诉〔2017〕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战、张其林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明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战、张其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战、张其林酒后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四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战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其林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属立功,可以从轻处罚。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进行了举证,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张其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1日23时左右,被告人张其林、张战与他人酒后一起到位于漳平市永福镇市场边被害人陈某1的房子里赌博,因言语不合在现场与人发生冲突后,两人拿出身上的匕首在被害人陈某1住宅一楼处将被害人吕某1、吕某2、陈某2、余某四人捅伤,造成其余人员混乱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吕某1的左大腿受伤;被害人吕某2的左上肢、左肩部受伤;被害人陈某2的左肩胛受伤;被害人余某的右手受伤。后被告人张其林、张战从漳平市永福汽车站附近租住的房子里拿出长刀返回被害人陈某1住宅一楼,用刀砍伤被害人陈某1,致使被害人陈某1左手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吕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吕某2、陈某2、余某、陈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7年1月1日,被告人张其林在漳平市永福镇被漳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2017年1月2日,被告人张战在漳平市永福镇石洪村内洪自然村被漳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战、张其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吕某1、吕某2、陈某2、余某、陈某1的陈述,证人陈某3、吕某3、李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战、张其林的供述与辩解,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漳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漳平市公安局调取的案发现场的视频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张战、张其林的户籍证明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战、张其林酒后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四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战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其林协助抓捕其他被告人,属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战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止)二、被告人张其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温 英 明人民陪审员 黄 玉 林人民陪审员 王 开 雄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郑巧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