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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执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港支行、王守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港支行,王守吉,朱兴国,周雪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165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港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岑港镇镇府路42号,组织机构代码:148742086。法定代表人王艇。被执行人王守吉,男,1965年4月29日出生,住定海区。被执行人朱兴国,男,1958年9月1日出生,住定海区。被执行人周雪芬,女,1973年1月10日出生,住定海区。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港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守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101117.67元。本院于2017年06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守吉、朱兴国、周雪芬名下房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信息等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周雪芬名下有存款,我院强制扣划,申请人受惠10800元,余款现没财产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902执1656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张方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爱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