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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民初2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淑芬、张印良、张宝荣与张海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芬,张印良,张宝荣,张海军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2520号原告:张淑芬,女,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北水泉乡扁担沟村5组94号,身份证号:×××,电话:187XX****XX。原告:张印良,男,194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北水泉乡苗榆桶村*组**号,身份证号:×××,电话:187XX****XX。原告:张宝荣,女,194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北水泉乡苗榆桶村*组**号,身份证号:×××,电话:187XX****XX。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佳宏,河北东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5XX****XX。被告:张海军,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民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雾灵山镇前雾灵山村,身份证号:×××,电话:138XX****XX。原告张淑芬、张印良、张宝荣与被告张海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张淑芬、张印良、张宝荣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淑芬、张印良、张宝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芬、张印良、张宝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0,485.00元,减半收取10,242.00元,由原告张淑芬、张印良、张宝荣负担。审判员  师庚卯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付海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