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迟立君、吕丰全、迟丽红、迟明财、李桂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迟立君,吕丰全,迟丽红,迟明财,李桂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807号申请执行人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东宾胡同19号.法定代表人付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闯,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迟立君、吕丰全、迟丽红、迟明财、李桂琴。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迟立君、吕丰全、迟丽红、迟明财、李桂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6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迟立君、吕丰全、迟丽红、迟明财、李桂琴进行了五查,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于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