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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30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2017)执176号陈培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云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培园,胡云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0执176号申请执行人陈培园,男,1957年9月3日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被执行人胡云中,又名胡云忠,男,1985年12月15日生,云南省洱源县人。申请执行人陈培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云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15)洱民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胡云中未完全履行该调解书中所议定的还款义务,权利人陈培园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云中支付所尾欠货款2343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被执行人于五日内履行完毕。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云中分二次交付了履行款13430元。对尾欠货款10000元双方自愿、自行达成:被执行人胡云中保证于2017年9月30日前还清;如不履行,被执行人胡云中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的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7)云2930执1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方审判员 李炬海审判员 张全庆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宋文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