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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3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与邯郸市世纪鸿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邯郸市世纪鸿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马云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3750号原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圣井潘王路西。法定代表人:严文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斌,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玫竹,女,199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邯郸市世纪鸿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现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法定代表人:马云伟,总经理。被告:马云伟,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长春市,邯郸市世纪鸿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原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汽商用车公司与被告邯郸市世纪鸿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鸿图公司、马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汽商用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斌、郭玫竹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重汽商用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世纪鸿图公司偿还欠车款276590元及违约金55318元,计331908元;2.判令被告马云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与被告世纪鸿图公司自2011年起有买卖汽车业务关系。2013年4月17日,我公司与世纪鸿图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合同,世纪鸿图公司购买我公司两台车,总车款为553180元。2016年5月23日,世纪鸿图公司尚欠一台车的车款276590元,经双方协商签订还款协议,约定世纪鸿图公司应于2016年6月30日还清上述车款及逾期还款应承担未付车款20%的违约金,世纪鸿图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云伟自愿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经催款未果,望判如所请。世纪鸿图公司、马云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予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重汽商用车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汽车买卖合同、还款协议书,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重汽商用车公司与世纪鸿图公司自2011年起开始汽车买卖业务。2013年4月17日,重汽商用车公司与世纪鸿图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合同,约定:世纪鸿图公司购买重汽商用车公司新黄河8*4自卸车两台,合同项下总车款553180元,车款在提车前全部结清。2016年5月23日,重汽商用车公司与世纪鸿图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云伟经协商达成还款协议,约定:双方在汽车销售业务中,世纪鸿图公司向重汽商用车公司购买汽车,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尚欠重汽商用车公司车款276590元,重汽商用车所交付汽车质量、数量符合合同约定;经双方共同确认:截止2016年5月23日,世纪鸿图公司欠重汽商用车公司车款276590元,世纪鸿图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全部购车款276590元;重汽商用车承诺,如世纪鸿图公司按期付清购车款,则放弃逾期付款利息及损失的权利;马云伟自愿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与世纪鸿图公司共同承担还款义务,保证期间为自本协议约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未按照约定足额还款或违反本协议任何约束,重汽商用车公司有权主张全部债权并要求世纪鸿图公司赔偿未偿还部分数额20%的违约金。本院认为,本案系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世纪鸿图公司与重汽商用车公司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合意,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在双方确认债务并约定还款期限情况下签订的还款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的合意,世纪鸿图公司应按约履行合意达成的还款义务,因其未依约支付价款,构成违约,故重汽商用车公司要求世纪鸿图公司余欠购车款的诉请,合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世纪鸿图公司未按还款协议约定支付所欠车款,应当依约支付违约金,故重汽商用车公司诉求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理由正当,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马云伟自愿为世纪鸿图公司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重汽商用车公司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马云伟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向世纪鸿图公司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邯郸市世纪鸿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车款276590元。二、被告邯郸市世纪鸿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55318元(276590元×20%)。三、被告马云伟对上述两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马云伟清偿后,有权向邯郸市世纪鸿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279元,保全费23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会娟人民陪审员  张思森人民陪审员  王加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