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3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刘洪雷与湖北汉口四季美农贸市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雷,湖北汉口四季美农贸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3352号原告刘洪雷,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被告湖北汉口四季美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陂区滠口街巨龙大道东南4幢5单元一层。法定代表人何恩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柯,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原告刘洪雷诉被告湖北汉口四季美农贸市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刘洪雷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汉口四季美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已退还原告刘洪雷房屋租赁押金10000元,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洪雷负担。审判员 梅 凡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国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