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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舒正均与刘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正均,刘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203号申请执行人:舒正均。被执行人:刘晶。本院在执行舒正均与刘晶刑事附带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晶名下的存款、证券、车辆、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张 链审判员  余华礼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龚光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