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15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与苗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苗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5109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56770744。负责人王慧,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旭,河南大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静,河南大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洋。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诉被告苗洋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以被告欠款已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晓菲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英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