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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兴、彭兴连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兴,彭兴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7民初1190号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筠州南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008729189D。法定代表人:杨佳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先均(特别授权代理),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兴,男,1976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彭兴连,男,1977年1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兴、彭兴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向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黎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