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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民初3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何镇海、何龙辉等与覃熊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镇海,何龙辉,何龙琛,何龙彬,何宝珍,覃熊浩,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3民初3851号原告:何镇海,男,194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系死者何伴花的丈夫。原告:何龙辉,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系死者何伴花的长子。原告:何龙琛,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系死者何伴花的次子。原告:何龙彬,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系死者何伴花的三子。原告:何宝珍,女,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系死者何伴花的女儿。上列五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木生,福建高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熊浩,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壮族,机动车驾驶员,住广西柳江县。被告: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屏山大道2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065090。法定代表人:程道然,董事长。上列两被告的分别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胜,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中山中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973179991X。主要负责人:陈雪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仕,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粟光荣,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镇海、何龙辉、何龙琛、何龙彬、何宝珍与被告覃熊浩、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学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镇海、何龙辉、何龙琛、何龙彬、何宝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木生、被告覃熊浩、被告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镇海、何龙辉、何龙琛、何龙彬、何宝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覃熊浩、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赔偿何镇海、何龙辉、何龙琛、何龙彬、何宝珍因本案交通事故致其亲属何伴花死亡造成的损失249062.4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4日5时38分,何镇海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普通两轮摩托车(后载何伴花)沿福昆线自云霄县往漳浦县方向沿非机动车道行驶至福昆线375千米+900米路段(漳浦大桥),变更车道时与同向行驶的由覃熊浩驾驶的临时号牌为桂B×××××号中型厢式运输车发生刮碰,致何伴花被该运输车碾压当场死亡,何镇海受伤,两车局部受损,发生死人的交通事故。漳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认定,覃熊浩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何镇海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何伴花无责任。覃熊浩驾驶的临时号牌为桂B×××××号中型厢式运输车以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辩称,保险公司在承保的限额内承担何镇海等人因亲属何伴花死亡产生的合理损失;对具体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意见如下:1.丧葬费按受诉地法院的标准予以赔偿;2.死亡赔偿金按福建省农村居民标准赔偿;3.交通费、处理丧葬事宜的费用以2000元为宜;4.精神损害抚慰金以20000元为宜;不承担诉讼费。被告覃熊浩、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辩称,覃熊浩系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的雇员;肇事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对具体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以受诉地法院为准;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承担;已垫付给死者的亲属30000元,应予返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庭审时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除何龙辉的房权证、云霄县莆美镇绥阳社区居委会和云霄县公安局莆美派出所的证明外)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经本院审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予以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事故经过、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肇事车辆临时号牌为桂B×××××号中型厢式运输车以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已垫付给死者的亲属3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有争议的具体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本院分析认定如下:1.关于丧葬费的问题,本院认为,按现行的赔偿标准,死者何伴花的丧葬费为29359.52元。2.关于死者何伴花的死亡赔偿金是适用福建省城镇居民标准还是适用农村居民标准的问题,本院认为,从云霄县莆美镇绥阳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和云霄县公安局莆美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可以看出,何伴花(已死亡)和丈夫何镇海自2009年起就投靠子女常年居住在其儿子何龙××云霄县××绥阳街绥宝里511号房屋,其日常消费支出已达到城镇居民标准,故其死亡赔偿金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数额为36014.3元/年×13年=468185.9元。3.关于交通费和处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费用的问题,本院认为,综合本案的案情,何镇海等五人对上述两项费用的诉求为3000元,并未超过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4.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本院认为,保险公司提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以20000元为宜,本院予以照准,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的各方当事人对事故的责任认定无异议,应作为定案的依据。覃熊浩系本案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责任人,因事故发生时覃熊浩属提供劳务的一方,本应由覃熊浩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转由接受劳务的一方即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覃熊浩驾驶的肇事车辆临时号牌为桂B×××××号中型厢式运输车以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应在承保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故何镇海等五人请求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覃熊浩、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对于本案的具体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的辩解意见,本院在双方争议部分作出说明,不再重复。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规定标准计算,何镇海等五人因本案交通事故致其亲属何伴花死亡所造成的合理损失为:丧葬费29359.52元,死亡赔偿金36014.3元/年×13年=468185.9元,交通费和处理丧葬事宜费用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520545.42元。综上所述,原告上述损失,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110000元(本案另一受害人何镇海同意该份额由何镇海、何龙辉、何龙琛、何龙彬、何宝珍优先享受),在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赔偿(520545.42元-110000元)×30%=123163.63元,两项合计110000元+123163.63元=233163.6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何镇海、何龙辉、何龙琛、何龙彬、何宝珍因本案交通事故致其亲属何伴花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合计233163.63元(其中30000元系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垫付)。二、驳回何镇海、何龙辉、何龙琛、何龙彬、何宝珍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36元,减半收取2518元由被告东风柳州洗车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学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艺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