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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岳金华生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岳金华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875号罪犯岳金华生,男,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长汀县,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2013)汀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岳金华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追缴抢劫所得赃款、赃物返还被害人。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8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10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岳金华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岳金华生系累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三年九月至二〇一七年五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667分,陆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履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60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提请罪犯岳金华生减刑没有异议,但认为该犯系累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建议对其减刑时从严把握。本院认为,罪犯岳金华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该犯系累犯,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检察机关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本院综合其犯罪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改造表现等因素确定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岳金华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秋英审判员  詹跃忠审判员  戴景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林梦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