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永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1刑初535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永伟,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民权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7]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永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永力、被告人王永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6日15时许,被告人王永伟在民权县南华街道办事处王堂村一饭馆吃饭,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N×××××的黑色比亚迪轿车,到民权县东方经典小区接人后去老颜集乡,行驶至任庄大堤东100米处时被交警��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王永伟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8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程某、王某的证言、理化检验报告、视听资料、机动车信息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血样登记表、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永伟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永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 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