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常执民字第88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支行、郑土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支行,郑土祥,樊水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常执民字第88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支行,住所地:常山县天马街道定阳北路18号。法定代表人:孙晖波,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郑土祥,男,196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樊水萍,女,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衢常执民字第888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郑土祥、樊水萍所有的坐落于常山县天马街道大桥北路160幢西301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常房权证天马镇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土地他项权证:]。在此后的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上述资产进行了拍卖。2017年8月19日,买受人董栋(公民身份号码:)、饶凯旋(公民身份号码:)以460000元(肆拾陆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资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郑土祥、樊水萍所有的坐落于常山县天马街道大桥北路160幢西301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常房权证天马镇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土地他项权证:]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洪 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潘友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