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4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荣成市栋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威海建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栋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威海建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82民初4294号原告:荣成市栋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法定代表人:蔡殿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春宇,男,该公司财务会计。被告:威海建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正明,该公司负责人。原告荣成市栋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建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春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混凝土款840466.5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47563.9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左右,原、被告开始发生混凝土购销业务,双方于2012年12月又签订一份纹石宝滩小区混凝土购销合同,该合同对供货要求、结算方式、付款办法等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履行初期,被告积极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但后来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拖欠原告的混凝土款数额逐渐增多,原告多次向被告索款一直未果。2017年初,被告曾协商原告用商品房抵顶,原告本着息事宁人的原则答应可以考虑,并实地查看了待抵顶的楼房,但在户型问题上,被告一直以领导外出未归为由不给予确定。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付款的诚意,遂提起本案之诉。被告威海建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加工销售混凝土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2010年起,原、被告开始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书》,约定原告根据被告需求供应混凝土。此后原告多次供货,被告亦多次付款。2012年12月20日,双方最后一次签订购销合同书,约定原告向被告施工的位于荣成市港西镇纹石宝滩小区13﹟、17﹟、19﹟、20﹟楼供应混凝土,供应单价自310元/立方-375元/立方不等,强度等级自C15-C35不等,付款方式为每月25日对账,每月付商砼款的90%,余款于主体封顶后付清。原告所供楼房主体封顶后,被告一直未与原告清帐。2017年1月1日,原、被告共同对往来款项进行了核实,确认截至2016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混凝土款840466.50元,并形成对账函一份,双方均于其上加盖了单位公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款未果,遂成诉。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庭释明后,原告自愿将其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部分,由具体数额调整为计算方式,即违约金为以欠款金额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对账之日2016年12月31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院认为,原告自2010年以来一直为被告供应混凝土,双方之间形成了长期的混凝土购销合同关系,原告应当根据被告需求及时供货,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自原、被告最后一份购销合同履行完毕至今,时间已有四年多,无论是从客观事实,还是楼房施工的一般常理而言,合同约定的“原告所供楼房主体封顶”的余款支付条件应当早已成就,现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当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抗辩权利。据此,可以认定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混凝土欠款840466.5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在双方对账截止日2016年12月31日前,被告事实上已构成逾期付款,故原告主张逾期违约金以自2016年12月3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的利息为准进行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威海建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混凝土款840466.50元以及利息(以840466.50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92元,减半收取计864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慈方铭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连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