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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759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市西格电子有限公司、吴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西格电子有限公司,吴堃,黄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02执75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延陵中路668号。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州市西格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外环路佳井工业园B座。法定代表人:吴堃,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堃,男,1970年5月23日生。被执行人:黄靓,女,1971年3月17日生。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市西格电子有限公司、吴堃、黄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6)苏0402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常州市西格电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100000元、支付利息100800元(计算至2016年2月20日)以及支付自2016年2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常州市西格电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02000元。三、吴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常州市西格电子有限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义务,则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就吴堃、黄靓抵押的坐落常州市鹏欣丽都1幢1601室的房屋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25223元,减半收取12611.5元,由常州市西格电子有限公司、吴堃、黄靓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在另案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吴堃、黄靓名下坐落于常州市鹏欣丽都X幢XXXX室的不动产,由于该不动产系另案抵押物,上述不动产拍卖款扣除执行费后,余款已全部拨付给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吴堃、黄靓名下设定抵押的坐落于常州市鹏欣丽都X幢XXXX室的不动产暂时难以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本案尚未执行到任何款物。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吴堃、黄靓名下设定抵押的坐落于常州市鹏欣丽都1幢1601室的不动产暂时难以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巍代理审判员  赵亚鲁代理审判员  周 雄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小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