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民初2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安徽宏宇铝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孙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宏宇铝业有限公司,上海孙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2112号原告:安徽宏宇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795066221K。法定代表人:高玲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振华,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宇,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孙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5085号营业房806、807,注册号310114001291940。法定代表人:孙绍龙,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宏宇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孙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愿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宏宇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990元,减半收取995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015元,由原告安徽宏宇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慧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兰 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