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1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黄三福与彭三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三福,彭三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1370号原告:黄三福。被告:彭三根。原告黄三福与被告彭三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黄三福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三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宋 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晓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