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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6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6573安庆刚与严家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刚,严家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民初6573号原告:安庆刚,男,1985年11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炬波,张家港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家层,男,1989年11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现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原告安庆刚与被告严家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庆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炬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严家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庆刚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劳务费78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张家港市注册东致装饰公司,2016年2月份原告在被告处打工,至今被告结欠原告工程劳务费78000元,2017年1月25日,被告承诺6月份付清,但至今未付,提起诉讼。被告严家层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5日,严家层向安庆刚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安庆刚工人工资柒万捌仟圆整,于2017年4月份前付叁万圆整,于2017年5月份前付贰万圆整,于2017年6月份前全部结清。”因严家层未能按期履行付款义务,为此诉讼。本院认为,被告结欠原告工资78000元,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予以证明,被告理应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7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严家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严家层应给付原告安庆刚工资78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严家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审判员  申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陆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