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2民初3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原告林圣恩与被告廖秀涛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案号(2017)闽0212民初3489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案由承揽合同纠纷立案时间2017年7月25日原告原告:林圣恩,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前××村。被告被告:廖秀涛,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自治县××乡长××组,现住福建省××××号。判决主文被告廖秀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林圣恩支付欠款人民币4400元。诉讼请求原告林圣恩请求判令:被告廖秀涛返还原告林圣恩欠款人民币4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廖秀涛承担。案件基本事实原告林圣恩为被告廖秀涛制作推拉篷,廖秀涛拖欠尾款4400元未支付,并于2016年6月11日出具欠条,承诺于2017年1月15日前付清。之后,廖秀涛仍未支付该欠款。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廖秀涛拖欠原告林圣恩制作推拉篷的尾款4400元,有相应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林圣恩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诉讼费用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廖秀涛负担。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振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廖颖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