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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5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李勇谦、叶映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李勇谦,叶映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15172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负责人王业,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康倩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勇谦,男,汉族,住址广东省仁化县。 被告叶映雪,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李勇谦、叶映雪名下价值284132.81元的财产,并已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李勇谦、叶映雪名下价值284132.81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焕川 人民陪审员  周艾黎 人民陪审员  张国琳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郑诗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