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终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莉建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莉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终625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莉建,男,1986年8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2009年、2010年、2012年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一年三个月、七个月;2015年、2016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七个月,2017年2月10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莉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渝0113刑初48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孙莉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孙莉建的上诉状,讯问孙莉建,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认定,2017年4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孙莉建在重庆市巴南区理工大学门口对面的公交车站附近,徒手将被害人张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魅族牌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后被告人孙莉建在重庆市巴南区红光大道百脑会网吧附近被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魅族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2130元)发还给被害人张某。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孙莉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原审被告人孙莉建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孙莉建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所列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孙莉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21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孙莉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孙莉建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孙莉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判决根据孙莉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的刑罚适当。故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宫小汀审判员 卢俊莲审判员 余 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田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