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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执3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1-14

案件名称

程文与徐远福、张先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文,程文与被执行人徐远福,徐远福,张先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3执3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文,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执行人:徐远福,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执行人:张先国,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南部县。申请执行人程文与被执行人徐远福,张先国劳务费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2016)新0103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率。但被执行人徐远福,张先国一直未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标的为49433.9元,应收执行费641.51元。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远福,张先国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我院向各大银行,不动产登记局,车辆管理所等单位发出协执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徐远福,张先国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此案符合延期执行的条件,应当中止本案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于(2016)新0103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蒲 梦 兵代理审判员 西尔扎提代理审判员 肖克热提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热 西 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