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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民初2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付山与朱炳程、邵通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付山,朱炳程,邵通慧,孟德峥,徐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2795号原告:王付山,男,196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齐河县。被告:朱炳程,男,1986年10月9日生,汉族,住齐河县被告:邵通慧,女,1988年2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孟德峥,男,1991年4月8日生,汉族,住齐河县,现住齐河县。被告:徐亚平,女,1991年9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孟德峥之妻。原告王付山诉被告朱炳程、邵通慧、孟德峥、徐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付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退回150元),由原告王付山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解文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