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民初2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付山与朱炳程、邵通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付山,朱炳程,邵通慧,孟德峥,徐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2795号原告:王付山,男,196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齐河县。被告:朱炳程,男,1986年10月9日生,汉族,住齐河县被告:邵通慧,女,1988年2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孟德峥,男,1991年4月8日生,汉族,住齐河县,现住齐河县。被告:徐亚平,女,1991年9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孟德峥之妻。原告王付山诉被告朱炳程、邵通慧、孟德峥、徐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付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退回150元),由原告王付山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解文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