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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81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永志与阿木日陶格套、王万超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志,阿木日陶格套,王万超,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81民初1255号原告陈永志,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代理人刘秀琴,内蒙古华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木日陶格套,男,1973年7月1日出生,蒙古族,霍市农牧林业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王万超,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情况不详。被告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陈永志诉阿木日陶格套、王万超、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陈永志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永志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原告已预交),由陈永志负担。审判员  安秀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郭玲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