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蒋长光与新宁县安山乡白羊山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长光,新宁县安山乡白羊山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8民初1074号原告:蒋长光,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柱,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宁县安山乡白羊山煤矿。住所地:新宁县。法定代表人:陈南政,该煤矿矿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南泉,湖南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长光与被告新宁县安山乡白羊山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柱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南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长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6月至2016年8月的工资报酬8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0年7月进入被告单位工作,任井下安全值班队长职务,但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月薪4000元,由被告现金发放,原告签字领取。2012年4月,被告为原告缴纳了工伤保险,一直缴纳至2016年6月。2016年6月,被告因没有炸药就安排原告放假,直到8月份的时候,被告通知原告不要再来上班并将办公场所及煤矿关闭。至此,原告就一直处于失业状态。期间,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但被告避而不见,故起诉至法院。被告新宁县安山乡白羊山煤矿辩称:1、答辩人系集体所有制企业,已于2016年10月13日被新宁县人民政府以新政函(2016)128号文件关闭,企业现正在清算中。企业法人解散或被撤销应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小组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答辩人已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2、答辩人属于证照齐全且在合法经营期间内的企业,被关闭完全是新宁县人民政府为落实上级人民政府煤炭产业政策的要求,实施以政府为主导的统一行为。因此,答辩人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关闭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政策统筹解决,不能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新宁县安山乡白羊山煤矿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成立于2000年3月1日,经营范围是从事煤炭开采和销售,其主管机关为新宁县安山乡企业管理站。原告蒋长光于2010年7月到被告处工作,任井下安全值班队长职务,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月工资为4000元,由被告发放现金,原告签字领取。2012年4月,被告为原告缴纳了工伤保险,一直缴纳至2016年6月。2016年6月,被告因没有炸药停止了生产,安排原告等工人放假,到同年8月正式通知原告不要来煤矿上班,并将办公场所和煤矿予以关闭。2016年10月13日,新宁县人民政府下发新政函(2016)128号决定,决定关闭安山乡白羊山煤矿。白羊山煤矿关闭后,其主管机关安山乡企业管理站未成立清算小组对白羊山煤矿进行清算,亦未对该矿进行政策性补偿。原告要求与被告协商工作及补偿事宜未果,导致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蒋长光在被告处负责仓库管理,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现被告按政策被关闭,属于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被告辩称目前企业处于清算中,清算小组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被告主体不适格。经查被告关闭后,并未成立清算小组,被告的工商登记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应是本案适格被告,被告的辩称理由不成立。被告在煤矿即将关闭不能生产的情况,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而是以放假的形式要求劳动者停止上班,解除了劳动合同,应当对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原告要求补发放假期间的工资,因原告未实际为被告工作,因此对补发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新宁县安山乡白羊山煤矿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蒋长光额外工资4000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6000元;二、驳回蒋长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新宁县安山乡白羊山煤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