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民初4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湖州创益化工有限公司与潍坊益华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创益化工有限公司,潍坊益华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4622号原告:湖州创益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钟管镇环城东路13号,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5729235132。法定代表人:张礼庆。委托代理人:程福如、费嘉仪,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益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先进制造业产业园香江西街003268号,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953186280。法定代表人:张华帮。委托代理人:俞家乐,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州创益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益华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州创益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961元,减半收取计14980.5元,由湖州创益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何建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管小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