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3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泉州市景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郑三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景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三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3653号原告:泉州市景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假日湖景***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5550552248。法定代表人:周燕玲,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婷,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艺婷,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郑三俊,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龙凤都城四期A区。原告泉州市景泽物业服务���限公司与被告郑三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泉州市景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泉州市景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景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泉州市景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淑珍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伟昌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