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季之刚、白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之刚,白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563号申请执行人:季之刚,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白鑫,男,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季之刚与被执行人白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洪新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等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鲁P×××××朗逸牌汽车一辆(已查封),但无法确定车辆下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被执行人白鑫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金额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宏昌审判员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春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