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民终2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加明、田佳华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加明,田佳华,田丽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终23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加明,男,195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重,福建莆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佳华,男,196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丽芳,女,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上列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峰,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诉人李加明因与被上诉人田佳华、田丽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3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30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加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67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鹏程审判员  林美双审判员  李 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倪益群附:相关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