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徐冬生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徐冬生,刘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2055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明,主任。被执行人:徐冬生,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刘艳平,女,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徐冬生、刘艳平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行审5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受偿155800元,未受偿155800元及相关费用,在执行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皖1302行审57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程家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