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龙武与黄复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武,黄复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2民初1660号原告:龙武,男,1976年10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被告:黄复海,男,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浦北县。原告龙武与被告黄复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龙武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武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武撤诉。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龙武负担。审判员 吴君雄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秀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