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722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龙武与黄复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武,黄复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2民初1660号原告:龙武,男,1976年10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被告:黄复海,男,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浦北县。原告龙武与被告黄复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龙武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武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武撤诉。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龙武负担。审判员  吴君雄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秀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