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7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树忠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忠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27刑初179号公诉机关泸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树忠,男,1962年6月18日生,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泸西县人,住泸西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泸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泸检公诉刑诉[2017]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树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宏庆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越超、彭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树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5日10时许,民警在泸西县午街铺镇石滚子村被告人李树忠家进行检查,在李树忠家进门右侧第一个房间内查获一支疑似火药枪。经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2016年8月11日9时许,被告人李树忠经泸西县公安局午街铺派出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树忠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的火药枪照片、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情况说明、鉴定意见及告知,被告人李树忠的供述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树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树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树忠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树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宏庆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