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03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东洲区雅君烟酒茶精品行诉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洲区雅君烟酒茶精品行,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政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403民初917号原告:东洲区雅君烟酒茶精品行,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东洲街绥化路西段。经营者:关某某,女,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被告: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搭连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玉良,系该区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伞宝强,系辽宁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东洲区雅君烟酒茶精品行与被告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营者关某某、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伞宝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洲区雅君烟酒茶精品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偿还烟酒款2001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5月开始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3年1月到5月间,东洲区企业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庞浩清以赊欠的方式在原告处购买烟和酒,合计为20010元。2014年至2016年,原告多次找到企业服务中心索要欠款,但以各种理由搪塞,2016年9月,原告再次到企业服务中心时,被告知该机构解散了。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政府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在诉讼过程中经与原告协商,让原告出具发票,向区财政请款,但由于原告开具的发票的商户名称与原告名称不一致,导致款项未付。对于原告要求的利息不同意支付,因为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东洲区雅君烟酒茶精品行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烟酒款20010元一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5月开始计算并支付利息一节,考虑诉讼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由原告开具发票后,被告支付欠款,但原告依约于2017年6月21日开具发票后,被告未按期支付欠款,其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2017年6月21日至今的利息。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三十日内给付原告东洲区雅君烟酒茶精品行货款20010元及利息(利息应从2017年6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本院确定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海亭审 判 员 孙爱萍人民陪审员 黄 睿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冬卉 关注公众号“”